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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规定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3-04-28

1.反担保与再担保的区别

答:反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者特定财产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以确保担保人实现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再担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可以部分转移担保机构应承担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7、689条。

解读与扩展:1.反担保的方式多样,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但再担保方式相对单一,一般是向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损失补偿,且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再担保人追偿。

2.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再担保机构均由国家、省、市依法准予的机构设立,一般由地方财政出资。


2.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如何确定?

答:最高债权限额可以是本金最高限额,也可以是债权总额最高限额,具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未约定的默认为债权总额最高限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5条。

解读与扩展:本金最高限额即对借款本金设置最高限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从债权不纳入最高限额内,若当事人未将这些从债权明确排除在担保范围之外,则担保人仍应就这些从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且从债权可能不受最高限额约束。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是对包括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债权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之和设置最高限额,担保人对超出限额的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反担保人吗?

答:可以,但应经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时注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特殊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1条。

解读与扩展:

1.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经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分支机构或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否则,该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基于标准化业务开具的保函,无需公司内部决议,但须查看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或上级机构的授权书有无授权其开立保函;否则,仍应经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才有效。

3.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无需公司内部决议,但须获得总公司的授权。


4.合伙企业提供(反)担保与公司提供(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答:决议不同。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为其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出资人责任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担保之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于公司的担保之债,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三)、《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解读与扩展:当合伙企业提供反担保时,应查看其合伙协议关于对外担保的约定,若没有约定的,则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决议上签名同意。关于合伙企业为该企业合伙人提供担保应如何表决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首先查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则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非中国籍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反担保人吗?

答: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等。

解读与扩展:非中国籍自然人可以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当然也可以作为反担保人签署反担保函。但非中国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法律适用、法律文书送达、他国协助执行等问题,诉讼时程序复杂且耗时长,不利于后续的追偿清收。


6.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解读与扩展: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基于“共债共签”原则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实践中,除了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形式外,还包括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其他情形,如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配偶一方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这些情形也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因“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不限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理解为“家庭日常需要”,具体需结合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金额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债权人认为是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7.夫妻双方关于婚内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答:不能,但是夫妻一方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7条。

解读与扩展: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所有权,可以约定全部或部分财产为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这类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外不产生效力。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举债的,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共同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该财产约定。


8.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解读与扩展:一般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对于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在金钱债权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也可以被拍卖、变卖或抵债: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9.什么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答: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时,免除其剩余债务的司法行为。

法律依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解读与扩展:除部分省份开展的试点工作外,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个人破产的制度和法律规定,现有的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首次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的是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之后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公布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该工作指引明确了对“诚实”而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给予“诚而不幸”的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都属于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方式,但两者在惩戒对象、适用条件、惩戒内容、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同点,相比较而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高规定”)

解读与扩展:两者的区别包括:1.惩戒对象不同。以公司为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得纳入失信名单;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以公司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

2.适用条件不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即可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详见“失信名单规定”),才能被纳入失信名单。

3.惩戒内容不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将受阻;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九项消费行为(详见“限高规定”)。

4.期限不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形下可延长一至三年。一般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由法院及时解除。

5.文书不同。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而限制高消费是法院使用内部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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